福建法治報—海峽法治在線12月2日訊 近日,莆田秀嶼檢察院起訴利用微信軟件代理販賣“上頭”電子煙油的犯罪嫌疑人。
2021年7月的一天,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民警在轄區(qū)某一快遞包裹中查獲黃色液體的煙油,經(jīng)鑒定,該煙油中檢出合成大麻素成分。民警根據(jù)快遞及微信信息,抓獲了涉嫌販賣毒品罪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柯某。
經(jīng)查,2020年6月期間,柯某通過“蕾蕾”(化名)的介紹知曉某款電子煙在吸食時候容易讓人興奮、嗜睡、上頭,是新型毒品。但為了賺錢,其開始成為“蕾蕾”的代理,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販賣“上頭”電子煙。
后又通過“蕾蕾”的推薦,柯某認識了賣“上頭”煙的“紋身師”(化名),其便從2020年7月開始一直到2021年7月,都在“紋身師”處代理上頭煙。期間因害怕被公安查獲,便沒有在朋友圈發(fā)布“上頭”電子煙的廣告,而是通過前期積累的客戶和客戶介紹進行販賣。
2021年7月,柯某在長沙市某一酒吧認識“逍遙”(化名),知道對方在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“電子煙油”,因前期販賣的“上頭”電子煙打擊很嚴,在聯(lián)系不到“紋身師”的情況下,柯某便成為“逍遙”的代理。
據(jù)了解,“上頭”電子煙買家多為女性、未成年人,常常出現(xiàn)在酒吧、夜店、KTV等娛樂場所,多數(shù)通過網(wǎng)絡和微信朋友圈等進行兜售,并通過快遞寄送。
犯罪嫌疑人柯某擔任“上頭”電子煙、電子煙油的代理,通過向上家購買并轉(zhuǎn)賣的方式獲利,截至案發(fā),其共計向他人販賣含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130ml,獲利6726元。
秀嶼檢察院經(jīng)審查認為,犯罪嫌疑人柯某違反國家有關(guān)毒品的管理法規(guī),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觸犯了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、四款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(記者 陳琦 通訊員 何晶晶 施琳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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